《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了《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在充分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本办法正式公开印发执行。现就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国家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准入变为零门槛,目前在省内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有5800多家,一些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行为不规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1〕55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为规范云南省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的要求,在吸收借鉴其他省份出台的管理规定的同时,结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从业规范、服务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行业自律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定义,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
第二章从业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选择、从业条件、权利义务、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服务评标,是本办法的核心条款,建立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机制,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质量(招标文件编制、业务水平、职业规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网站予以公开,并动态更新,同时也维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诉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监管原则、方式和渠道作出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列出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的负面清单。
第六章行业自律,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出发,鼓励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四、重点说明
(一)第二条对本办法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作出明确要求。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一家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公司,既可以代理工程建设项目,也可以代理政府采购等其他项目,所以本条明确规定适用本办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监管的范围是以其代理的项目性质作为划分。换言之,同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只在代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时,才受到本办法的约束,代理适用《政府采购法》等其他项目时,不受本办法约束。
(二)第四条规定适用范围为“进入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因未进入各级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缺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且未使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无法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故此类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
(三)第七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选择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决定或领导批示、打电话等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方式给招标人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其委托特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招标。
(四)第十七条是关于招标代理评审项目的回避原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而招标人代表,则可以由招标人自行选派或者委托熟悉项目的人员参与项目评审,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五)第二十条是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的计算方式,单个项目(标段)的评价结果是指“最终评标结果=招标人评价分数+交易中心评价分数+评标专家评价平均分数+投标人评价平均分数”,而如果一个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情况下,最终评价结果为所有标段评价结果的平均分,其中招标人、交易中心和评标专家对该项目所有标段统一进行一次评价,投标人则对每个标段分开评价。